实施《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规范》测评办法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4〕15号),加强和改进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,省档案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制定了《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规范》(鲁档发〔2014〕23号,SDPR-2014-0620001)。为检验、评估各单位对《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规范》的实施落实情况,决定在全省开展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测评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及各中央驻鲁单位。
第三条 全省各级机关、团体性质单位按照《山东省机关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测评细则》(见附件1)进行测评;全省各科技事业单位按照《山东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测评细则》(见附件2)进行测评;全省各企业单位按照《山东省企业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测评细则》(见附件3)进行测评。
测评采用百分制,根据得分确定相应等级。95分(含)以上为“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示范单位”;85分(含)—95分为“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先进单位”;70分(含)—85分为“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合格单位”;70分以下为“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不合格单位”。《测评细则》中的加分因素是晋升和保持“示范单位”的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 全省各级各单位都应积极参加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测评,将测评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。
具备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“示范单位”条件的,可直接申请“示范单位”等级测评;经测评为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“先进单位”和“合格单位”的,一般应在取得相应等级1年以上方可申请更高等级测评。
第五条 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测评工作自本《办法》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。2014年为测评工作起步阶段,经自查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,可申请相应等级的测评;2015—2017年为测评工作普遍开展阶段,对全省各级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实施《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规范》情况进行全面测评;2018—2019年为重点检查、提高、复查阶段,对晋升更高等级的单位进行测评,对保持原有等次的单位进行复查。
第六条 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测评活动由省档案局统一组织,测评日常工作由省档案局档案馆(室)业务处、法规和经济科技业务处负责。
省档案局将抽调、聘请市档案局和省直单位档案业务骨干组成测评组,负责全省“示范单位”等级测评和省直单位的测评工作;市档案局、县(市、区)档案局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“示范单位”等级以下单位的测评工作。
如对测评结论有异议,可向省档案局提出书面复评申请,由省档案局组织复评,并及时反馈复评结果。
第七条 测评程序
自评。申报测评的单位应将测评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。根据测评办法,按照测评细则主动开展自评。
申报。申报测评的单位在认真自评的基础上,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报。申报材料(一式三份)包括申请报告、自评报告、测评申请表(附件4)附自评打分情况说明。各市“示范单位”等级申报单位由各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并汇总申报材料,按照申报单位性质,报省档案局档案馆(室)业务处或法规和经济科技业务处。
测评。采取听取汇报、实地考察、查阅材料、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。
抽查。为了保障各市、县(市、区)把握测评标准的一致性,省档案局不定期对各市、县(市、区)组织开展的测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。抽查结果与原测评结果出入较大的进行重新确定。
第八条 省级单位和获得“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示范单位”等级的审批工作由省档案局负责;各市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,“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示范单位”等级以下单位的审批工作,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各等次测评情况,报省档案局备案。省档案局每年12月份汇总全省测评情况,制发文件,通报本年度测评工作,向“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先进单位”等级以上的单位颁发测评等级证书和标牌。
第九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测评单位进行复查,发现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的,限期整改,到期仍不合格者,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并予以公布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
1.山东省机关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测评细则
2.山东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测评细则
3.山东省企业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测评细则
4.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测评申请表
5.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测评审批表